《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6-09-30 15:58   来源:陕西省文物局   浏览:

9月23日,陕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把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文物保护工作各项决策部署转化为地方立法实践的重要举措,立足陕西文物资源禀赋完善文物保护法治保障的现实需要。

新修订的《条例》坚持上位法衔接与省情特色相结合、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结合、保护为主与活化利用相结合,总结提炼成熟有效的经验做法,共分为九章六十八条,包括总则、不可移动文物、考古发掘、馆藏文物、民间收藏文物、研究与利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贯彻落实“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文物工作格局,其中在政府职责方面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工作机制,研究解决相关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文物保护相关工作;指导、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文物保护相关工作。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发展改革、教育、科技、民族宗教、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档案等部门应当加强协同配合、信息共享,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文物保护相关工作。